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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某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3民初2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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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民初2494号
  • 案件名称

    偶某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偶某某;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03民初2494号原告:偶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汉中市南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罗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偶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偶某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偶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偶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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