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琼林,王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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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681号案件名称
重庆川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琼林,王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川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琼林;王东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7681号 原告:重庆川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西路三星锦城怡景苑3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8YE17K。法定代表人:李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该公司员工。被告:周琼林,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东,女,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川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琼林、王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川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川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川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童 欢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粮逸书 记 员 姚雪薇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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