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四明、刘保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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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635号案件名称
白四明、刘保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白四明;刘保军;李引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635号申请执行人:白四明,男,生于1969年10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刘保军,男,生于1985年6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李引霞,女,生于1986年2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白四明与刘保军、李引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刘保军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注册、无车辆、无房产。经查被执行人李引霞无工商登记、无房产,对被执行人李引霞名下甘E6××××号雪佛兰牌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无法处置变现,法院依法限制两被执行人高消费,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划扣被执行人李引霞银行存款XXX元后,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给付申请执行人白四目执行款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学锋审 判 员 樊江强审 判 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武 娟书 记 员 党敏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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