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美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2民初1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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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民初1893号案件名称
永州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美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美花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2民初1893号原告:永州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青松(系原告永州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艾子贵,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美花,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文振南(系被告唐美花女婿),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原告永州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美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永州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以与被告唐美花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计272元,由原告永州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蒋爱玲书 记 员 张 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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