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40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40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王静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4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30号。法定代表人:程琳。被执行人:王静,女性,1984年04月22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王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静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2794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静银行存款917141.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瑞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