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橙子汽车销售服务店、祁中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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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560号案件名称
芮城县橙子汽车销售服务店、祁中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芮城县橙子汽车销售服务店;祁中存;许晓;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560号原告:芮城县橙子汽车销售服务店。地址:芮城县古魏镇洞宾西街156号。经营者:姚玮锋,男,198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村x巷x号。被告:祁中存,男,1953年11月30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xx组人。被告:许晓,女,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地址: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库东路1号尚东商务楼3层3008室。负责人:庄伟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地址:运城市盐湖区禹都大道东段阳光国际商务中心5层509室(禹都大道南侧粤晋新天地广场)。负责人:吴向前,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芮城县橙子汽车销售服务店与被告祁中存、许晓、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城县橙子汽车销售服务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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