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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国玫、李玮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14民初13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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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4民初13626号
  • 案件名称

    舒国玫、李玮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舒国玫;李玮;李洁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3626号原告:舒国玫,女,194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李玮,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李洁,女,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的原告舒国玫与被告李玮、李洁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舒国玫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国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舒国玫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舒国玫负担。审判员  田凯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邓秀秀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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