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国玫、李玮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14民初13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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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4民初13626号案件名称
舒国玫、李玮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舒国玫;李玮;李洁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3626号原告:舒国玫,女,194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李玮,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李洁,女,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的原告舒国玫与被告李玮、李洁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舒国玫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国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舒国玫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舒国玫负担。审判员 田凯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邓秀秀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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