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粤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碧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03民初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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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03民初2432号案件名称
三门峡粤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碧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三门峡粤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碧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03民初2432号原告:三门峡粤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25624585239法定代表人:靳东峰,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庆,女,汉族,1985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璐,女,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高碧波,男,汉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大营镇县。原告三门峡粤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碧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三门峡粤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粤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粤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门峡粤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国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燕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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