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国君、徐春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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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362号案件名称
覃国君、徐春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覃国君;徐春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362号原告:覃国君,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告:徐春艳,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原告覃国君与被告徐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覃国君以被告徐春艳同意还款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国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国君撤回对被告徐春艳的起诉。审判员 张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张希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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