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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国君、徐春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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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362号
  • 案件名称

    覃国君、徐春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覃国君;徐春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362号原告:覃国君,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告:徐春艳,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原告覃国君与被告徐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覃国君以被告徐春艳同意还款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国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国君撤回对被告徐春艳的起诉。审判员 张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张希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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