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万路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5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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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5220号案件名称
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万路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万路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5220号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马场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100012T法定代表人:黄道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新,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天祥,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霸州市胜芳万路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胜芳镇二三类工业区大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6013544020。法定代表人:杨喜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开立,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霸州市胜芳万路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0)津0103民初167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5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朔审判员 李晓庆审判员 戴世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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