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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波、逄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4民初1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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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民初1785号
  • 案件名称

    刘福波、逄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刘福波;逄伟;逄刚;逄颖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4民初1785号原告:刘福波,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被告:逄伟,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被告:逄刚,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被告:逄颖,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原告刘福波诉被告逄伟、逄刚、逄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刘福波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波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刘福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福波负担。审 判 员 刘代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庚宇书 记 员 王丽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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