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辽宁某科、锦州市松山新区某养老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711执185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执1852号
  • 案件名称

    辽宁某科、锦州市松山新区某养老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辽宁某科;锦州市松山新区某养老服务中心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711执1852号锦州市松山新区某养老服务中心:辽宁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79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锦州市松山新区某养老服务中心给付申请执行人辽宁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0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执行费6010元。以上款项直接交付法庭或汇入法庭指定账户内。户名:锦州市松山新区人民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锦州银行上海路支行账号:410100690528180自动履行的,应当书面通知承办人,可将付款凭证复印件寄至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凯旋家园7-34号松山法庭。收件人刘乐维电话:0416-2872104如你单位不按期履行或拒不履行,我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员  刘乐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