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宽宽、石家庄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3民初2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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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3民初2370号案件名称
房宽宽、石家庄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正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房宽宽;石家庄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3民初2370号原告:房宽宽,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彦生,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路56号。法定代表人:刘洪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东,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房宽宽与被告石家庄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房宽宽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房宽宽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房宽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房宽宽负担。审 判 长 张金良人民陪审员 贾亭亭人民陪审员 王迎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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