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36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3687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许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36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住所地:岳阳市站前路**。主要负责人:曾某,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某,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正式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撤回了对被执行人许某某的强制执行,并出具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02执36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宇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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