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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民终3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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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民终3838号
  • 案件名称

    尤某、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尤某;高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民终38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某,女,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泗县,现住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乐乐,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泗县,现住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邦辉,泗县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尤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36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尤某于2021年9月1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尤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尤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吕庆龙审 判 员  张 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珊珊书 记 员  张 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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