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德强、隋舰军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恢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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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恢220号案件名称
耿德强、隋舰军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耿德强;隋舰军;于晓光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恢220号申请执行人:耿德强,男,1979年7月14日生,其他,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隋舰军,男,1982年8月18日生,其他,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于晓光,女,1983年6月8日生,其他,住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在执行耿德强与隋舰军、于晓光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隋舰军、于晓光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191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隋舰军、于晓光银行存款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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