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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德强、隋舰军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恢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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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恢220号
  • 案件名称

    耿德强、隋舰军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耿德强;隋舰军;于晓光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恢220号申请执行人:耿德强,男,1979年7月14日生,其他,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隋舰军,男,1982年8月18日生,其他,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于晓光,女,1983年6月8日生,其他,住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在执行耿德强与隋舰军、于晓光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隋舰军、于晓光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191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隋舰军、于晓光银行存款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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