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小菲、夏寿文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7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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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执798号之一案件名称
牛小菲、夏寿文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牛小菲;夏寿文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7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牛小菲,男,1979年7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执行人:夏寿文,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申请执行人牛小菲与被执行人夏寿文民间借贷一案,沙湾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223民特1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牛小菲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455,4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夏寿文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车辆、证券、工商、保险进行了查询,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夏寿文名下无车辆、无证券登记交易信息、无工商登记、无保险信息,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640元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牛小菲。 3、通过沙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夏寿文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夏寿文户籍所在地现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无财产。 5、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牛小菲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执行回案款640元,申请执行人454,760元案款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丰雷审判员 徐韬审判员 赵志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锦秀>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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