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益民农资专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宏星驾驶培训学校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黔0523财保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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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3财保250号案件名称
金沙县益民农资专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宏星驾驶培训学校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沙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金沙县益民农资专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宏星驾驶培训学校;姜希星;胡增日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3财保250号申请人:金沙县益民农资专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780169498C法定代表人:石家伟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崔友模,男,1965年4月6日生,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金沙县宏星驾驶培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55036844B法定代表人:杨聪。住所地:金沙县被申请人:姜希星,男,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平度市人,住山东省平度市。被申请人:胡增日,男,1971年9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平度市人,住山东省平度市。申请人金沙县益民农资专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沙县宏星驾驶培训学校、姜希星、胡增日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人民币2,000,000.00元。申请人金沙县益民农资专业有限公司提供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PP21520106610000000113)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沙县益民农资专业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金沙县宏星驾驶培训学校、姜希星、胡增日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冻结额度人民币2,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金沙县益民农资专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吕朝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杜 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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