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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通、江敬中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4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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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4019号
  • 案件名称

    刘通、江敬中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通;江敬中;陆国民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21执4019号申请执行人:刘通,男,1983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江敬中,男,1976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陆国民,男,1973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申请执行人刘通与被执行人江敬中、陆国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江敬中、陆国民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0321执40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叶小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晓龙书 记 员 胡冬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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