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应亨、阮治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81民初4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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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881民初4468号案件名称
宋应亨、阮治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廉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宋应亨;阮治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81民初4468号原告:宋应亨,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阮治梅,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宋应亨与被告阮治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宋应亨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应亨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应亨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应亨负担。审 判 员 莫华存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庞宇清书 记 员 李晓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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