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丽桢、谢思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17民初75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117民初7572号案件名称
卢丽桢、谢思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卢丽桢;谢思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7民初7572号原告:卢丽桢,女,200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谢思玲,女,199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告卢丽桢与被告谢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受理,原告卢丽桢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丽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丽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丽桢负担(已付)。审判员 莫柱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萧童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