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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丽桢、谢思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17民初7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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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7民初7572号
  • 案件名称

    卢丽桢、谢思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卢丽桢;谢思玲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7民初7572号原告:卢丽桢,女,200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谢思玲,女,199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告卢丽桢与被告谢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受理,原告卢丽桢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丽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丽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丽桢负担(已付)。审判员  莫柱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萧童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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