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文灿与欧宁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6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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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6071号案件名称
陶文灿与欧宁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陶文灿;欧宁琼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6071号原告:陶文灿。被告:欧宁琼。原告陶文灿与被告欧宁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陶文灿于2021年9月1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陶文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文灿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文灿负担。审 判 员 陈春芳法官助理 罗香琴书 记 员 罗香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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