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吴发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1民初91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民初91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吴发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吴发财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1民初914号之一原告:湖南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花塘乡斜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5053896488Q。法定代表人:杨秀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罗发,江西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江西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发财,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原告湖南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发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862.14元,减半收取计13931.07元,由原告湖南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黄 雨书 记 员  唐浩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