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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华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04民初8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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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04民初8109号
  • 案件名称

    泊头市华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泊头市华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4民初8109号起诉人:泊头市华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法定代表人:胡存争。起诉人泊头市华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在向本院提交的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连德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欣公司)偿付起诉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人民币29751.8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2.诉讼费由济南那威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那威公司)及德欣公司支付。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6日起诉人在业务结算时收到德欣公司背书给那威公司等五手至起诉人手中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票据载明票据金额29751.80元、汇票到期日:2021-06-02、出票人为骏豪凯星(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德欣公司等信息,汇票到期时,起诉人向出票人办理了提示付款,出票人多次退票不予付款,目前票据状态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状态。因出票人故意拒付票据款,德欣公司是该汇票的收款人,对本票据负有偿付的直接责任和义务,那威公司接收的德欣公司的背书转让,也负有协助追索偿付的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起诉人虽将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的那威公司列为被告,但对于那威公司并没有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故起诉人诉至本院,不符合上诉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泊头市华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梁腾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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