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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李朗业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田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民终28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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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民终28987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李朗业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田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李朗业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田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终289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李朗业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百鸽路百合星城二楼《一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00014。法定代表人:凌国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学武,广东邦德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田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岗路217号裕田大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105041。法定代表人:梁定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李朗业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田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心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33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审理。被上诉人田心公司无意见。李朗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请:1.判令解除李朗公司、田心公司于2006年1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和2009年10月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判令田心公司向李朗公司返还保证金300万元以及前期费用500万元;3.判令田心公司赔偿李朗公司损失(直接损失为资金利息损失,300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期间从2006年1月13日起至全部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500万前期费用的利息计算期间从2009年11月5日起至全部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4.判令田心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李朗公司主张其与田心公司之间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并提交了田心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梁泽宁签名,田心公司盖章的《合作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合作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协议书》落款时间为2006年1月13日,约定李朗公司、田心公司合作开发田心公司名下田××村旧村改造项目,田心公司提供面积共52891平方米用地,李朗公司负责该项目开发的一切投资费用支出。本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经田心公司董事会书面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李朗公司须向田心公司支付300万元保证金。《补充协议》的落款时间为2009年10月2日,约定李朗公司支付500万元给田心公司,作为田心公司的项目前期费用。李朗公司主张于2006年1月16日向田心公司支付了300万元,2009年11月5日向田心公司支付了500万元。账户的户名为深圳市田心实业有限公司。田心公司抗辩称两份协议的签订田心公司原董事会成员不知情,李朗公司转账数额是否为800万元尚存疑,且没有进入公司的基本账户,钱也没有用到田××村旧村改造项目。二、梁泽宁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梁泽宁利用罗湖区田心村城市旧改项目和龙岗区五联村地产旧改项目,对外宣称寻求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开发项目,以自己可以决定将旧改项目交给对方公司开发建设为诱饵,先后与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接触,与被害单位或签订合同、合作意向书,或达成口头协议等方式,要求对方持续向自己交纳所谓保证金、订金、诚意金、暂借款等,并指示田心公司出纳潘志军开立田心公司公账以外其他账户,用于收取款项,将资金占为己有,用于偿还赌债和个人挥霍、办理境外投资移民等。梁泽宁采用上述方式诈骗14家被害单位款项共计人民币797,851,760.2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多家被害单位巨额经济损失,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诈骗动机卑劣,诈骗行为持续时间长,被害单位多,诈骗之后为逃避法律制裁潜逃境外,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坏,依法应予严惩。关于梁泽宁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中十四家开发商资金被占有,梁泽宁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属于挪用资金范畴。本案田心公司旧改项目和五联村旧改项目都是真实存在的,梁泽宁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与十四家开发商之间系民事纠纷”的意见,本院认为,田心公司人梁泽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弥补赌博亏空,利用罗湖区田心村城市旧改项目和龙岗区五联村地产旧改项目,以自己可以决定将旧改项目交给对方公司开发建设为诱饵,先后与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接触,与被害单位或签订合同、合作意向书,或达成口头协议等方式,要求对方持续向自己交纳所谓保证金、订金、诚意金、暂借款,同时梁泽宁为了达到控制资金的目的,指使潘志军设立田心公司其他银行账户,骗取l4家被害单位共计人民币797851760.2元用于偿还赌债和个人挥霍、办理境外投资移民等,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梁泽宁及其辩护人辩称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判决如下:1.梁泽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2.责令梁泽宁退赔职务侵占的深圳市田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11,000,000元。3.继续追缴梁泽宁合同诈骗所得赃款退赔给各被害单位,具体为:……退赔深圳市李朗兴业实业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23,00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李朗公司主张其与田心公司之间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要求田心公司退还已付款项800万元。根据相关刑事案件查明事实,涉案800万元系田心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梁泽宁合同诈骗款项,李朗公司作为该案件被害人,应通过刑事追缴退赔程序解决。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李朗公司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李朗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已收取的受理费67800元,一审法院予以退回。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裁定查明的事实属实,应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2020)粤03刑初157号刑事判决查明事实,李朗公司向田心公司主张的800万元款项系田心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梁泽宁合同诈骗款项,李朗公司作为该刑事案件被害人应通过刑事追缴退赔程序解决,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具有相应依据,依法应予维持。李朗公司以上述刑事判决并非生效判决主张应按民事诉讼处理,本院认为,上述刑事判决虽未生效,但涉案纠纷已涉嫌刑事犯罪,应按先刑后民原则处理,若上述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李朗公司所主张纠纷未在刑事案件中予以处理,李朗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一审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许 莹 姣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斌(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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