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九龙县里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九龙县荣鑫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24执3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324执3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九龙县里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九龙县荣鑫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九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九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九龙县里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九龙县荣鑫电力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24执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九龙县里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九龙县小金乡羊桥村。法定代表人:李浩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九龙县荣鑫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县呷尔镇团结上街。法定代表人:杨宗亭,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九龙县里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九龙县荣鑫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九龙县荣鑫电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21年4月16日、4月18日、6月22日、7月8日、9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九龙县荣鑫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税务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九龙县荣鑫电力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九龙县荣鑫电力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开设的账户。经查,被执行人九龙县荣鑫电力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24日与四川金石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九龙县荣鑫电力有限公司将朵落电站所有在建工程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四川金石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自出租人四川金石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承租人九龙县荣鑫电力有限公司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起,出租人即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四川金石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2014年11月21日向九龙县荣鑫电力有限公司付清了转让价款的支付凭证。2021年7月8日到九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九龙县荣鑫电力有限公司房产登记,被执行人九龙县荣鑫电力有限公司没有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5月25日在被执行人九龙县荣鑫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县社区进行传统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九龙县荣鑫电力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九龙县荣鑫电力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23日,依申请执行人九龙县里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九龙县荣鑫电力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九龙县里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九龙县里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九龙县荣鑫电力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友沐审判员  伍开红审判员  魏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小云川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