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鹏、聂景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2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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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2908号案件名称
陈鹏、聂景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鹏;聂景福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2908号原告:陈鹏,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聂景福,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鹏与被告聂景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鹏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陈鹏承担。审判员 张俊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诗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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