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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双荣、惠增光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04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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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04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宋双荣、惠增光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宋双荣;惠增光;陕西中尔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045号之二原告:宋双荣,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靖,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增光,男。被告:陕西中尔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武寅。宋双荣与惠增光、陕西中尔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惠增光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曹振军人民陪审员  宋瑞学人民陪审员  孙金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肖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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