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瑞、高雄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4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459号
  • 案件名称

    张瑞、高雄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瑞;高雄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张瑞,男,1983年04月28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金庄村。被执行人高雄鹏,男,1980年09月20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长青区,身份证号码:610627198009200256。被执行人刘剑龙,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现住甘泉县城内,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7802160056。本院在执行张瑞与高雄鹏、刘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高雄鹏、刘剑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雄鹏向申请人张瑞偿还借款20000元(利息申请人张瑞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刘剑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受理费15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45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存存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