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永辉、张立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黑0521执170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黑0521执1707号
  • 案件名称

    张永辉、张立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张永辉;张立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521执170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辉,男。被执行人:张立民,男。本院在执行张永辉与张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立民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张立民在集贤县农业银行62X48196027447XXX账户内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张立民在集贤县农业银行62284X960274X4XX账户内存款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子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