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辉、张立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黑0521执17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19)黑0521执1707号案件名称
张永辉、张立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张永辉;张立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521执170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辉,男。被执行人:张立民,男。本院在执行张永辉与张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立民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张立民在集贤县农业银行62X48196027447XXX账户内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张立民在集贤县农业银行62284X960274X4XX账户内存款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子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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