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金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3执9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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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执920号之一案件名称
齐金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舆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齐金子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3执920号之一被执行人:齐金子,男,1969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关于齐金子(2021)豫1723执920号罚金纠纷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723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齐金子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因被执行人齐金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0日、2021年8月12日、2021年9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40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齐金子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勾向阳审判员 刘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留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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