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众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伊和平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28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2854号案件名称
定边县众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伊和平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定边县众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伊和平案件缘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2854号 原告:伊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边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XXXXXXX。被告:定边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XXXXXXX,系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边县XX小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XXXX,系该公司董事。原告伊某某诉被告定边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党翠琴人民陪审员 杜 文人民陪审员 秦希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武芸帆1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金霞、建平县万寿街道北三家村第三村民组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民再66号 下一篇 杜欣月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20执73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