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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众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伊和平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2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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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2854号
  • 案件名称

    定边县众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伊和平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定边县众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伊和平
  • 案件缘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2854号 原告:伊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边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XXXXXXX。被告:定边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XXXXXXX,系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边县XX小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XXXX,系该公司董事。原告伊某某诉被告定边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党翠琴人民陪审员   杜  文人民陪审员   秦希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武芸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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