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礼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23执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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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23执932号案件名称
吴礼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鹿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吴礼雄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23执932号被执行人吴礼雄。关于被执行人吴礼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223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部门、车管部门、不动产部门、工商部门及被执行人所在村民委员会等调查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吴礼雄存款共1400元代缴至国库。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礼雄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红民审判员 刘 玲审判员 韦 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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