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安松、宁陕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刑事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23执恢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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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3执恢104号案件名称
马安松、宁陕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刑事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马安松;宁陕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23执恢104号宁陕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马安松:马安松因犯运输毒品罪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23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安松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宁陕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向我局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安松缴纳个人财产1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安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马安松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全额缴纳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院(2021)陕0923执恢10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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