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前程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李松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特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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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特59号案件名称
海城市前程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李松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海城市前程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李松泽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特59号申请人:海城市前程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海州管理区锦绣乾城二期7号楼1#2#3#门点。法定代表人:杨清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伟,辽宁澄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松泽。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万红,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海城市前程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松泽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前程公司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海劳人仲字(2021)第614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单位聘任的兼职授课人员,其与原有单位并未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与其无法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是按其兼职授课课时计算兼职授课劳务费用的,上述费用均己全额结算,无任何拖欠。为此申请人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李松泽辩称:服从仲裁裁决。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14日,海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海劳人仲字(2021)第614号仲裁裁决:前程公司支付李松泽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的工资7649.66元。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对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前程公司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海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23日向前程公司送达了仲裁裁决书,前程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李松泽2019年11月到前程公司处工作,工种为老师,工资结算方式为每节课固定课时费75元,2021年4月份李松泽离开前程公司处,李松泽请求前程公司支付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的工资7,649.66元。2019年11月1日开始,我市最低月工资为1,48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应当符合法定的可撤销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前程公司称李松泽是其聘用的兼职授课人员,李松泽与原单位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前程公司与李松泽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一节,李松泽在前程公司处从事老师的工作,受前程公司劳动管理,从事前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成立;关于前程公司称费用已经全额结算,无任何拖欠一节,因其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由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故前程公司的撤销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前程公司的撤销理由不符合法定的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情形,其申请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第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海城市前程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海城市前程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盈审 判 员 戴艳丽审 判 员 马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冷新生书 记 员 王佳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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