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钜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童聚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0)浙0106执27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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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浙0106执2733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钜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童聚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浙江钜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童聚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浙0106执2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钜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周志光,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童聚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胡岩。原告浙江钜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童聚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7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童聚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钜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6808.51元,支付利息78542.03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此后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另行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负担案件受理费3166元、执行费493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报其名下的财产,但未履行案款。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鉴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7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倪俊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凤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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