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培杰、张兆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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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498号案件名称
柴培杰、张兆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柴培杰;张兆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3498号原告:柴培杰,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被告:张兆才,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原告柴培杰与被告张兆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柴培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柴培杰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兴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玲书 记 员 宗玉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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