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桂林、常凤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03民初514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民初5143号
  • 案件名称

    刘桂林、常凤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丘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桂林;常凤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民初5143号原告:刘桂林,女,汉族,1940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常凤雷,男,汉族,1987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刘桂林与被告常凤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桂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桂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门 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霄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