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林、常凤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03民初5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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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民初5143号案件名称
刘桂林、常凤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桂林;常凤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民初5143号原告:刘桂林,女,汉族,1940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常凤雷,男,汉族,1987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刘桂林与被告常凤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桂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桂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门 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霄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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