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强、毛某1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602执2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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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2539号案件名称
毛强、毛某1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毛强;毛某1;毛某2;四川临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602执2539号申请执行人:毛强,男性,1977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申请执行人:毛某1,女性,200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申请执行人:毛某2,男性,201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四川临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物流大道中段488号。法定代表人:王超。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川1602民初48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0日受理了毛强、毛某1、毛某2申请执行四川临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临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人毛强、毛某1、毛某2支付3000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四川临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将(2020)川1602民初484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应履行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院(2021)川1602执2539号案件就此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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