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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华彪、陈敬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02民初8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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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802民初8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谢华彪、陈敬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湛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谢华彪;陈敬雄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02民初80号之二原告:谢华彪,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岩,广东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钊然,广东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敬雄,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鸿莹,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华彪与被告陈敬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华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本案诉讼生效之日按598元/日计算租金损失;三、判决被告支付《租赁合同》约定的免租期租金损失71760元;四、判决被告按合同总金额10%支付违约金215549.1元;五、判决被告按租赁前状况赔偿损毁租赁商铺的修复费357000元;六、判决被告赔偿修复期间的商铺租金损失53820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现原告谢华彪以与被告陈敬雄达成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华彪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华彪撤诉。案件受理费5390.6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由原告负担5390.6元,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4043.9元,多出的18653.3元(24043.9元-5390.6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黄龙飞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李卫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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