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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7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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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70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贺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7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汾阳市文峰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本市阳光尚地**楼1-501。被执行人:贺某某,男,1991年3月25日生,汉族,汾阳市杨家庄镇舍科村村民,,现住本市冠宇**2-2-170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贺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7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某某银行及网络银行账户内存款8,75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振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安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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