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人李生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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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120号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李生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李生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20号申请保全人:李生发,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丁全智,男,汉族,1962年11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李生发与被保全人丁全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玛执恢字第0008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保全人丁全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不动产、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7508.36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丁全智在中国建设银行杭州三墩支行尾号8804账户(实际冻结772.77元)银行存款17508.36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丁全智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凤城支行尾号2672账户(实际冻结101.24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尾号4906账户(实际冻结13.84元)银行存款17508.36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金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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