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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长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1027民初3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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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1027民初35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长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金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长华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27民初353号之一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秀谷镇园湖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罗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武,金溪农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国林,资产管理事业部员工。被告:周长华,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庭,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长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2021年7月1日,原、被告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两个月。2021年9月15日,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12元减半收取3206元,由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莎莎审 判 员  王 欢人民陪审员  邓国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偲越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27民初353号之一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秀谷镇园湖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罗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武,金溪农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国林,资产管理事业部员工。被告:周长华,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庭,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长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2021年7月1日,原、被告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两个月。2021年9月15日,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12元减半收取3206元,由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莎莎审 判 员  王 欢人民陪审员  邓国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偲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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