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建明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389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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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3895号之二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建明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建明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389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建明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华村三字组梁海春私宅。经营者:张建明,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成,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枫林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4088958D。法定代表人:雷孝忠。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建明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诉被申请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13895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建明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建明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建珍书 记 员 赵 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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