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永辉、王吉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4民初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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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4民初2012号案件名称
浦永辉、王吉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浦永辉;王吉珍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4民初2012号原告:浦永辉,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雷,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吉珍,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安徽皖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鎏,安徽皖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浦永辉与被告王吉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雷审 判 员 王健雯人民陪审员 郑媛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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