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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永辉、王吉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4民初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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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4民初2012号
  • 案件名称

    浦永辉、王吉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浦永辉;王吉珍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4民初2012号原告:浦永辉,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雷,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吉珍,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安徽皖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鎏,安徽皖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浦永辉与被告王吉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雷审 判 员  王健雯人民陪审员  郑媛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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