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钟利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5民初7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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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05民初7533号案件名称
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钟利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钟利荣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7533号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启超大道9号美吉特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4W18PE4E。负责人:陈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权,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晴,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利荣,男,汉族,1985年1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诉被告钟利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冯豪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子媚书 记 员 廖雪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5民初7533号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启超大道9号美吉特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4W18PE4E。负责人:陈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权,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晴,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利荣,男,汉族,1985年1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诉被告钟利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冯豪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吴子媚书记员廖雪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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