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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三涛、徐新建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1执1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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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1执12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宛三涛、徐新建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宛三涛;徐新建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1执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宛三涛,男,回族,1985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保国,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新建,男,汉族,1963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申请执行人宛三涛与被执行人徐新建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1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徐新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根据宛三涛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宛三涛与被执行人徐新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双方均同意本院以长期和解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1执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于凤鸣审判员  吴波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逸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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