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三涛、徐新建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1执1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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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1执126号之一案件名称
宛三涛、徐新建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宛三涛;徐新建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1执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宛三涛,男,回族,1985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保国,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新建,男,汉族,1963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申请执行人宛三涛与被执行人徐新建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1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徐新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根据宛三涛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宛三涛与被执行人徐新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双方均同意本院以长期和解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1执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于凤鸣审判员 吴波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逸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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