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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文、衡阳华程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7民初1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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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民初1362号
  • 案件名称

    刘东文、衡阳华程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东文;衡阳华程医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7民初1362号原告:刘东文,男,汉族,1993年5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潇湘街25号1单元301户。被告:衡阳华程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175号。法定代表人:祝平照。原告刘东文诉被告衡阳华程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刘东文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文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东文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段琼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阳昌兴书 记 员 陈璐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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