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2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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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2242号案件名称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王**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2242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缴纳受理费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未履行本院(2021)冀040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受理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银行存款1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庆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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