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春芳、王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2民初92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622民初926号之一案件名称
樊春芳、王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樊春芳;王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2民初926号之一原告:樊春芳,男,199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被告:王权,男,1990年2月16日生,革家人,住黄平县。原告樊春芳与被告王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春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樊春芳负担。审 判 长 王 炎人民陪审员 周江智人民陪审员 龙文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学斌、杨李成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24执保554号 下一篇 刘爱香、位俊美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恢34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