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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春芳、王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2民初9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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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2民初92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樊春芳、王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樊春芳;王权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2民初926号之一原告:樊春芳,男,199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被告:王权,男,1990年2月16日生,革家人,住黄平县。原告樊春芳与被告王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春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樊春芳负担。审 判 长  王 炎人民陪审员  周江智人民陪审员  龙文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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